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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

2014年05月09日 11:51 来源:转载 作者:佚名 点击:[ ]

   中新网郑州11月22日电 (汤荔)据悉,新修订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根据河南省情和社会热点问题,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到地方性法规之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细节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条例》针对教育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强调了学校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抢险、救灾等应急救援。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学校对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中的孤儿、残疾者,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帮助其克服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家庭依法履行9个方面的义务
   针对父母在家庭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监护责任。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依法履行9个方面的义务。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家庭教育监护方法。应当防止婴幼儿接触电器等危险设备和物品,指导未成年人根据年龄和认知能力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安全的设备、物品;对未成年人户外活动给予安全指导;不得将未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长时间单独留置在家中等。
   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乘坐
   《条例》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午托场所的安全卫生问题,机动车乘车安全问题,校园安全问题,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全国率先做出规定,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乘坐。
   另外新《条例》规定留守儿童的教育、帮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问题,都将由地方政府负责。明确规定省、省辖市、县(市、区)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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